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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立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立忠,李春燕,孟宪坤,李芹,王立强,孙秀娟,亓树国,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75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立忠,男,汉族,1982年8月20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李春燕,女,汉族,1985年2月20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孟宪坤,男,汉族,1974年2月4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李芹,女,汉族,1971年6月18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王立强,男,汉族,1970年3月8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孙秀娟,女,汉族,1972年3月23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亓树国,男,汉族,1975年11月15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李红,女,汉族,1973年5月23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2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标的为28366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55元,执行费4155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 斌执行员 陈 峰执行员 温 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朱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