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昌明与陶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明,陶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901号原告:李昌明,男,199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陶犇,男,199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昌明与被告陶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院认为,该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毛 峰人民陪审员 高云武人民陪审员 钱朝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子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