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3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昌明与陶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明,陶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901号原告:李昌明,男,199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陶犇,男,199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昌明与被告陶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院认为,该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毛 峰人民陪审员  高云武人民陪审员  钱朝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子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