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65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朱宇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6568号之二移送执行部门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庭。被执行人朱宇林,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瑞金市。本院在执行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庭移送的追缴被执行人朱宇林罚金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2刑初9号法院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20000元。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尚在服刑中。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成审判员 李 智 俊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江加龙(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