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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督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初洪学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初洪学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督37号申请人: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99号万达江畔人家小区83号楼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钟宪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硕,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初洪学,男,195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人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初洪学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11日发出(2017)吉0202民督3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初洪学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支付令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初洪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吉0202民督3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学彦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许柏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