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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4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尹可汕与邓升腾、陈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可汕,邓升腾,陈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4396号原告:尹可汕,男,1971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邓升腾,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笑珍,女,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尹可汕与被告邓升腾、陈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可汕与被告陈笑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升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尹可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邓升腾、陈笑珍立即偿还尹可汕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16000元(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共32个月,计16000元),合计41000元。事实和理由:陈笑珍与邓升腾系母子关系。2013年4月14日,邓升腾在陈笑珍的担保下,向尹可汕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之后,邓升腾与陈笑珍按约支付利息至2014年10月13日。邓升腾、陈笑珍以���金短缺,口头要求延期到2015年底还清本息,但邓升腾均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为此,尹可汕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陈笑珍对尹可汕陈述的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陈笑珍与邓升腾每年均有给尹可汕换借条,其已向尹可汕支付利息至2016年5月份,另外还于2015年春节返还尹可汕本金2000元,因此只同意返还尚欠的借款本金23000元。邓升腾未作答辩。尹可汕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5年8月15日陈笑珍与邓升腾重新出具的借条及2017年5月28日陈笑珍与邓升腾再次签字确认的借条,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陈笑珍对2015年8月15日的借条无异议,对2017年5月28日的借条有异议,认为借条上的借款人不是邓升腾签的,担保人是其所签。邓升腾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陈笑珍亦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2017年5月28日的借条上借款人不是邓升腾所签。因此,对尹可汕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笑珍与邓升腾系母子关系。2013年4月14日,邓升腾向尹可汕借款25000元,由陈笑珍提供保证,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之后,邓升腾与陈笑珍按约支付利息至2014年10月13日。2015年8月15日,邓升腾作为借款人,陈笑珍作为保证人重新向尹可汕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尚欠借款本金25000元,欠付利息10个月(2014年11月起至2015年8月)。因邓升腾与陈笑珍未偿还借款,2017年5月28日,邓升腾与陈笑珍再次向尹可汕签字确认借条一张,仍确认尚欠借款本金25000元及从2014年10月14日后未付利息。2017年6月30日,尹可汕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尹可汕与邓升腾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邓升腾未归还尹可汕借款,尹可汕有权要求邓升腾返还借款本金,并有权要求邓升腾支付尚欠的利息。陈笑珍自愿为案涉借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笑珍主张其已向尹可汕支付利息至2016年5月份及于2015年春节返还尹可汕本金2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与其分别于2015年8月15日与2017年5月28日重新签字确认的借条,仍明确借款本金25000元及2014年10月14日后未付利息的事实不一致,因此,陈笑珍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邓升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尹可汕的诉请和所举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尹可汕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邓升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尹可汕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16000元,合计41000元。二、陈笑珍对邓升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计412.5元,由邓升腾、陈笑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  志  银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林楚楚(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账户(开户行:龙岩市农商银行登高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9090212020010000030565)。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