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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5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孟祥君、XX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君,XX芳,山东省费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费县石井镇中心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孟祥君,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费县。被执行人XX芳,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山东省费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法安,董事长被执行人费县石井镇中心小学。法定代表人:彭楠,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善辉与被执行人XX芳、山东省费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费县石井镇中心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325执1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史瑞山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晨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