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5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孟祥君、XX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君,XX芳,山东省费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费县石井镇中心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孟祥君,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费县。被执行人XX芳,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山东省费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法安,董事长被执行人费县石井镇中心小学。法定代表人:彭楠,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善辉与被执行人XX芳、山东省费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费县石井镇中心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325执1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史瑞山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晨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