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9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9民初303号原告吕某某,男。被告魏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亲友调解,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林哲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