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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9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9民初303号原告吕某某,男。被告魏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亲友调解,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林哲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