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张启云、杜增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启云,杜增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339号申请执行人:张启云,女,1962年6月6日出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杜增强,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住彭泽县。张启云申请杜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30民初9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启云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30民初9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红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高 健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