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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刑更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黄明烤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明烤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刑更字第1116号罪犯黄明烤,男,199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怀集县,中专文化,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粤1224刑初刑初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明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1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7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黄明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黄明烤获得嘉奖13次;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7年5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明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明烤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慕恒审 判 员  何小萍人民陪审员  钟广成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徐雪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