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3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春桥与郑启刚、王卫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桥,郑启刚,王卫明,邯郸市华宇运输有限公司,中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362号之一原告:杨春桥,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告:郑启刚,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潍坊市奎文区。被告:王卫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潍坊市寒亭区。被告:邯郸市华宇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96号。被告:中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地址: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地址:潍坊经济开发区玉清东街16777号欣泰盛和苑综合楼16号楼。原告杨春桥诉被告郑启刚、王卫明、邯郸市华宇运输有限公司、中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杨春桥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G×××××/冀DBG**挂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3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G×××××/冀DBG**挂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3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川峰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