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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行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等与山东省公安厅等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于普忠,李素杰,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03行初155号原告XX,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于普忠,男,195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李素杰,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山东省公安厅,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其他信息不详。原告XX、于普忠、李素杰诉被告山东省公安厅(以下简称“省公安厅”)、山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等诉称,原告方系山东省青岛市平度东阁街道办事处郭家疃村民,2013年7月3日凌晨,近千名身穿迷彩服不明身份之人,围殴、拘禁原告方及家人,随后掠走财物,强拆房屋。原告家人多次报案,平度市公安局拒不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前往被告省公安厅告状,警号为017971号警官接待我们,并作信访登记。2017年4月25日,原告向被告省公安厅发出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依法公开:1.2017年4月24日下午1时30分至2时30分这段时间里,省公安厅信访接待处、第三接待室、警号为017971的接待警官的警衔;2.2017年4月24日下午1时30分至2时30分这段时间里,省公安厅信访接待处、警号为017971的警官接访时的录音、录像;3.省公安厅厅长授权警号为017971警官进行违法接访的批准文件。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事项系其在信访过程中与信访属于信访事项有关的信息,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和方式属于不同范畴。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故原告诉请不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利益,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于普忠、李素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判决,可于裁定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春晖人民陪审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温宵印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于 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