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10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英诉廖凯XX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廖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0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英,女,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廖凯,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英与被执行人廖凯XX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07)雨民初字第84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廖凯名下位于湖南省澧县澧阳镇珍珠居委会(食品城3#)1栋1层102号房(查封期限至2020年8月30日)及车牌号码为湘A3LK**的梅塞德奔驰汽车(查封期限至2019年5月8日),因该房屋已近办理抵押,查封车辆下落不明,故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