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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执5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松发、翁伟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松发,翁伟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5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松发,男,汉族,1983年1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翁伟卫,男,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松发与被执行人翁伟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闽0128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房产和福州房产登记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翁伟卫名下车牌号为闽C×××××的小型轿车已被查封(因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外,被执行人翁伟卫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陈松发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鉴于被执行人翁伟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翁伟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翁伟卫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松发借款人民币3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林孟斯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潘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