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蒋旭诉被告谭春阳、南充天兴石油物探机械有限公司顺庆驾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旭,谭春阳,南充天兴石油物探机械有限公司顺庆驾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985号原告:蒋旭,男,汉族,1987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军,南充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春阳,男,汉族,1996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南充市高坪区小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充天兴石油物探机械有限公司顺庆驾校,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建设路39号。负责人:XX,该校校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86号。负责人:全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毅,该公司员工。原告蒋旭诉被告谭春阳、南充天兴石油物探机械有限公司顺庆驾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蒋旭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旭撤诉。案件受理费2082元,由蒋旭负担。审判员 顾永燕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严 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