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1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郑建昌、李陆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昌,李陆清,何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1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建昌,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李陆清,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何翠兰,女,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建昌与被执行人李陆清、何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还款33100元,但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李陆清名下的机动车,但未实际扣押到位;已查封被执行人何翠兰名下址于厦门的房产,但该房产价值与本案债权数额差距巨大,不便进一步变现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傅泽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