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8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郭联岭与被执行人钟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联岭,钟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8执64号申请执行人:郭联岭被执行人:钟明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联岭与被执行人钟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钟明君主动履行本案案款人民币10000.00元,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8执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国治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 孙 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