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81执173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吴志元、福建省龙岩市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元,福建省龙岩市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碧丹,詹前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81执173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吴志元,男,1975年4月29日生,汉族,福建省永定县人,住永定县。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碧丹,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碧丹,女,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人,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詹前周,男,1954年2月18日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人,住龙岩市新罗区。吴志元与福建省龙岩市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碧丹、詹前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瑞民二初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志元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30万及利息(自2014年8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实现债权费用2.8万元、承担诉讼费18740元,被执行人余碧丹、詹前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决定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签收了上述文书,但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0月1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江西省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3、本案在审理阶段,根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到龙岩市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余碧丹所有的位于龙岩市××凤凰路××南区××楼店面、××楼车库;冻结了被执行人余碧丹拥有的福建省骏驰车业有限公司6%的股权。上述财产,因未最终确认份额,暂时未进行处置。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冻结了漳州优力播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福建省骏驰车业有限公司的剩余款350万元。但因漳州优力播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骏驰车业有限公司有纠纷未了,该款项暂时无法如数提取。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碧丹、詹前周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9月4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230万及利息、实现债权费用2.8万元、诉讼费18740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吴志元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81执17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益华审判员  黄 嵘审判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