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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执保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荆门市胜鑫钢材门市部与被申请人杨本海、陶翠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门市胜鑫钢材门市部,杨本海,陶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4执保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荆门市胜鑫钢材门市部,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215号,注册号420801600157793。负责人:刘甜。被执行人:杨本海,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名泉小区。被执行人:陶翠兰,女,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申请人荆门市胜鑫钢材门市部与被申请人杨本海、陶翠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鄂0804财保90号之一民事裁定,并将该财产保全案件移送执行,经审查,该移送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荆门市胜鑫钢材门市部提供的担保财产:以刘德胜、李桂芳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的查封。二、查封对申请人荆门市胜鑫钢材门市部提供的担保财产:以刘德胜、李桂芳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的房屋。三、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艾宏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