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2民字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华信用社与李文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华信用社,李文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字初1708号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华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杨青惠,任主任。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人民路*号。被告李文松,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宛城区。关于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华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肖德昌审判员 王海燕陪审员 王鹏飞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于林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