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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4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827号原告:大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锦绣路49号。法定代表人:权淑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霞,女,该公司职员。被告:石昶,男,住大连市。原告大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大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丽莉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