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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春艳、成都世兴羽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艳,成都世兴羽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2603号申请执行人陈春艳,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被执行人成都世兴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泰兴镇普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71206357Y。申请执行人陈春艳与被执行人成都世兴羽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委案字(2017)第016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委案字(2017)第0167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蒋 洪执行员 孟铭原执行员 张兴良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余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