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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民初3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与韩思龙、李政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韩思龙,李政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3703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路。法定代表人吴龙,任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92720669。委托代理人程铁兵,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贺,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思龙,男,1994年10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李政宣,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韩思龙、李政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受理决定,后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查明长垣县魏庄办事处没有韩强村。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长垣县魏庄镇韩强村的韩思龙偿还其垫付的款项,经本院查明长垣县魏庄办事处没有韩强村,故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提起诉讼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已经作出受理决定,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4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利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张梦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