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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雄杨与被执行人包忠神先予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雄杨,包忠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许雄杨,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包忠神,男,1973年5月25日生,汉族,资兴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资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于2011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包忠神在银行的存款26646.5元,或者扣划该款至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庞显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