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肖占芬、谢道容、谢小平与毛尚林、黄存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占芬,谢道容,谢小平,毛尚林,黄存容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1432号原告:肖占芬,女,1953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原告:谢道容,女,1979年8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原告:谢小平,男,1984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欣,犍为县孝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尚林,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强,犍为县玉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存容,女,1986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原告肖占芬、谢道容、谢小平与被告毛尚林、黄存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肖占芬、谢道容、谢小平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占芬、谢道容、谢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占芬、谢道容、谢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忠荣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车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