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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奎、康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董奎,康淑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1民初118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负责人:周凯。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丽,该行职员。被告:董奎,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滨县。被告:康淑荣,女,1959年6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滨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董奎、康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金德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