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万易物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838号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姚敏。被告:万易,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耿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杨霄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