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特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春香、青岛龙湾馨苑生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春香,青岛龙湾馨苑生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特147号申请人:董春香:女,1962年7月17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霞,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青岛龙湾馨苑生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省级旅游度假区东桥子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1595255239H。法定代表人:于鸿展,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女,1975年7月17日出生,住黄岛区,系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董春香与青岛龙湾馨苑生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董春香与青岛龙湾馨苑生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7年9月4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青岛龙湾馨苑生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拖欠欠董春香2016年2月、4月、6月、7月、9月、11月、12月工资共计1677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未足额支付,青岛龙湾馨苑生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另应另支付经济补偿5200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董春香与青岛龙湾馨苑生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刘亚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