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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天福与何良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福,何良钧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646号原告:张天福,男,1982年11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现住本市,被告:何良钧,男,成年,现住本市。原告张天福与被告何良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张天福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天福撤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已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张天福负担。审判员 彭 娟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信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