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高风云与陈遂芹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凤云,陈遂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636号申请执行人高凤云,女,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执行人陈遂芹,女,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凤云与被执行人陈遂芹借款纠纷一案,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部分,申请人高凤云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4执636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根虎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赵亚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