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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高风云与陈遂芹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凤云,陈遂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636号申请执行人高凤云,女,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执行人陈遂芹,女,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凤云与被执行人陈遂芹借款纠纷一案,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部分,申请人高凤云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4执636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根虎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赵亚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