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5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邬城忠与俞镇泽、赵谷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城忠,俞镇泽,赵谷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5194号原告:邬城忠,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俞镇泽,男,199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赵谷雨,男,199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邬城忠与被告俞镇泽、赵谷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归还全部欠款为由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邬城忠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坞城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已减半),由原告邬城忠负担。审判员 梁 赟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子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