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民初3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杨林与李群莲、缪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李群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81民初3918号申请人:杨林,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林,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群莲,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人杨林与李群莲、缪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群莲所有的位于阆中市XX成套住宅(建筑面积134.4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XX)予以查封,案外人金天坤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阆中市XX成套住宅(建筑面积94.61平方米,房权证号为阆房权证阆权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群莲所有的位于阆中市XX成套住宅(建筑面积134.4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二、对金天坤所有的位于阆中市XX成套住宅(建筑面积94.61平方米,房权证号为阆房权证阆权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正超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何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