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电器有限公司与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电器有限公司,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824号原告:北京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志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涛,内蒙古乐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南,内蒙古乐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文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卓贤,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月青,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北京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电器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云跃进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侯俊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