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终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与曲光东、韩德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曲光东,韩德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1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住所:前郭县松江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立新,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景国,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光东,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立华,松原维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德贵。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影,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曲光东、韩德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前由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721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上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721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前郭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228元,退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审判长 韩方德审判员 冷晓峰审判员 李 铭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秀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