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汉台区铺镇联丰村第四村民小组与李长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台区铺镇联丰村第四村民小组,李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2550号原告:汉台区铺镇联丰村第四村民小组。代表人:马文检,该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饶志兴,汉台区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该小组村民。本院在审理汉台区铺镇联丰村第四村民小组与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台区铺镇联丰村四组以双方纠纷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台区铺镇联丰村第四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汉台区铺镇联丰村四组负担。审判员 曹星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