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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行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曾秀芳、泉州市沃德商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秀芳,泉州市沃德商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行字第1157号申请执行人:曾秀芳,女,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泉州市沃德商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金鑫集团大厦6楼,组织机构代码66035080-7。法定代表人:陈上锋,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郭伦灿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沃德商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13200元,现未执行到位款项。本院经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张东伟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