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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5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学杰与王银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杰,王银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5236号原告:李学杰,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告:王银辉,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杰与被告王银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学杰于2017年9月4日以双方已经本院主持调解并过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李学杰负担。审判员  刘善霞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付雅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