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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3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金兰与密琳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兰,密琳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3412号原告:徐金兰,女,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军,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系原告的儿子。被告:密琳琳,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徐金兰与被告密琳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徐金兰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金兰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