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0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有发、钟玉英等与林旭辉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发,钟玉英,林旭辉,王方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0民初1075号原告王有发,男,1952年12月1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原告钟玉英,女,1951年4月29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达龙,平乐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旭辉,男,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被告王方立,男,1970年4月17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发、钟玉英诉被告林旭辉、王方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发、钟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顺勇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韦家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