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财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立杰、李均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立杰,李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财保606号申请人:张立杰,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李均霞,女,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人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沂南权证城区字第20121037号,(保全价值31万元),并向本院提供刘洪诚的房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沂南权证城区字第20121037号。二、查封担保人刘洪诚房产一套(沂房权证城区字第××)。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久彪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戚强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