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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与施俊鑫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施俊鑫,林友倩,贾国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217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主要负责人:陈权,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男,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工作人员。被告:施俊鑫,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林友倩,女,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贾国钦,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与被告施俊鑫、林友倩、贾国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计311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窦 雨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宋君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