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48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国庆、徐银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国庆,徐银芳,金绍义,胡菊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4835-1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法定代表人:金子军。被告:陈国庆,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徐银芳,女,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金绍义,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胡菊园,女,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庆、徐银芳、金绍义、胡菊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7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东勤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吴瑶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