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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4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唐云林与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云林,唐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4541号原告:唐云林,男,生于1969年10月6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庆,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勇,男,生于1972年1月20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唐云林与被告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唐云林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勇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云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唐云林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周小波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张维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