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异27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众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工业公司、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众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花都区花东工业公司,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经济发展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异273、274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众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近良居委会良逢路五号首层之二。法定代表人:黄碧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浩坚,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正元,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光大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5层01室。法定代表人:朱焕启。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花东工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负责人:邱彩莲。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推广。负责人:江永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达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花东工业公司(以下简称花东工业公司)、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经济发展总公司(花东经济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众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嘉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两案的申请执行人。众嘉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1999)穗中法经初字第937、938号民事判决书;2.(2000)穗中法经执字第458、459号民事裁定书;3.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4.《公证书》、《债权类资产权益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和公告;5.《债权类资产权益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和公告。经审查,关于光大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诉花东工业公司、花东经济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11月26日作出(1999)穗中法经初字第937、938号民事判决书,937号案判决主文内容为:1、花东工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光大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00万元并清偿利息(从1994年9月20日至1994年10月20日按月利率10.98‰计;从1994年10月21日至1998年12月5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从1998年12月6日至1999年4月19日按每日万分之三计息;从1999年4月20日至还清款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计息)。2、花东经济发展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938号案判决主文内容为:1、花东工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光大公司归还贷款880万元并清偿利息(计息方式同上)。2、花东经济发展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前述判决生效后,花东工业公司、花东经济发展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光大公司于2000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00)穗中法经执字第458、459号立案执行。2005年8月1日,光大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6月15日,汇达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第三条记载:授权该公司广州分公司代表其司办理原光大公司,光大公司广东辖内各地市级分公司、办事处,该公司广东辖内各地市级分公司、办事处承接的,包括业经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等部门的生效文书裁决享有的债权、合作权益、投资权益、其他权益等资产,及未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合作权益、投资权益、其他权益等资产所涉的催收、诉讼、申请执行、恢复执行查封、续封、转让处置,转让通知和公告、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出席债权人会议、领取执行及分配款项等事项。第七条记载:授权该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谭劲恒同志代表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办理上述事项的授权事项的文件上签名。第八条记载:授权该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谭劲恒同志为该公司办理上述资产所涉业务的代理人,谭劲恒同志可以转委托他人办理上述授权事项所涉业务。该委托书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同日,该委托书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2016年6月20日,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汇达公司广州分公司)与珠海六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骏公司)签订《债权类资产权益转让协议》[编号为:ZQ粤广州007],约定汇达公司广州分公司将其对花东工业公司、花东经济发展公司所享有的两笔债权依法转让给六骏公司,具体为:1.招商银行花都市办事处与债务人(花东工业公司、花东经济发展公司)于1994年9月20日签署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94年招信字第60001,合同本金总额为人民币880万元,合同期限为1个月,约定月利率为10.98‰;2.招商银行花都市办事处与债务人(花东工业公司、花东经济发展公司)于1994年9月20日签署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94年招信字第60002,合同本金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合同期限为1个月,约定月利率为10.98‰。上述两笔债权已由法院作出(1999)穗中法经初字第937、93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截止2016年4月21日,上述债权的法律权益本金余额合计人民币9789800元整。同日,汇达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六骏公司签订《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编号为:ZQ粤广州007],列明涉案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宜。该通知于当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出,花东经济发展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签收,花东工业公司的邮件显示退回。2016年6月25日,汇达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六骏公司在《南方日报》上联合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公告包括涉案债权在内的相关转让事宜。2017年2月23日,六骏公司与众嘉公司签订《债权类资产权益转让协议》(编号为:ZQ粤广州007),约定六骏公司将其享有的对花东工业公司、花东经济发展公司所享有的两笔债权依法转让给众嘉公司,具体包括:1.招商银行花都市办事处与债务人(花东工业公司、花东经济发展公司)于1994年9月20日签署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94年招信字第60001,合同本金总额为人民币880万元,合同期限为1个月,约定月利率为10.98‰;2.招商银行花都市办事处与债务人(花东工业公司、花东经济发展公司)于1994年9月20日签署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94年招信字第60002,合同本金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合同期限为1个月,约定月利率为10.98‰。上述两笔债权已由法院作出(1999)穗中法经初字第937、93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截止2016年4月21日,上述债权的法律权益本金余额合计人民币9789800元整。2017年3月3日,六骏公司与众嘉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并于当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花东工业公司、花东经济发展公司寄出,花东工业公司、花东经济发展公司均于同年3月6日签收。2017年3月17日,六骏公司与众嘉公司联合在《南方日报》A17版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公告包括涉案债权在内的相关转让事宜。2017年8月16日,六骏公司向本院出具《确认函》,称:其司就受让、转让对花东工业公司、花东经济发展公司的两笔债权[见(1999)穗中法经初字第937、938号判决书,(2000)穗中法经执字第458、459号民事裁定书]有关事宜确认如下:一、2016年6月20日,汇达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其司签订了《债权类资产权益转让协议》,约定其司受让上述两笔债权,双方依约履行了协议,其司成为上述两笔债权的债权人;二、2017年2月23日,其司与众嘉公司签订了《债权类资产权益转让协议》,约定其司转让上述两笔债权给众嘉公司,双方依约履行了协议,众嘉公司成为上述两笔债权的债权人。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1999)穗中法经初字第937、93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债权人原为汇达公司,债务人为花东工业公司,保证人为花东经济发展公司。现有材料反映,汇达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六骏公司,六骏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众嘉公司,上述两次债权转让均签订了《债权类资产权益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且在《南方日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同时,六骏公司出具《确认函》书面确认众嘉公司取得本案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众嘉公司申请变更为本两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佛山市顺德区众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2000)穗中法经执字第458、459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汉森审判员 赵 彤审判员 黄晓清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何红丽霍韵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