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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都匀嘉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泉分公司与曾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匀嘉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泉分公司,曾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420号原告:都匀嘉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泉分公司,住所地福泉市金山办事处金域龙庭一期3-1-6和4-1-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337304843A。负责人:黄泽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绍元、谢向平,系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志,男,1985年12月25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原告都匀嘉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泉分公司诉被告曾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都匀嘉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泉分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匀嘉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泉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都匀嘉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都匀嘉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 松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游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