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民初4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南充吉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何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吉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何雪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4270号原告:南充吉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南充市顺庆区潆溪镇(车管所斜对面)。被告:何雪峰,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充县。原告南充吉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南充吉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吉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吉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南充吉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长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