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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幸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幸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2304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1702号。被告:幸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幸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