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4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洪根与无锡市晓初针织服装厂、徐国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根,无锡市晓初针织服装厂,徐国明,陈龙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4421号原告:朱洪根,男,193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宝元,无锡市锡山区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晓初针织服装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工业园。投资人:徐国明,该厂厂长。被告:徐国明,男,195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陈龙英,女,195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原告朱洪根与被告无锡市晓初针织服装厂、徐国明、陈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朱洪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洪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 锋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孙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