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9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林平安与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平安,孙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575号原告:林平安,男,汉族,1960年2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孙伟,男,汉族,成年,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平安诉被告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林平安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平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平安负担。审判员 李志彦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杨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