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民初20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郑郝与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郝,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2025号之一原告:郑郝,男,199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被告: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街道建设村。法定代表人:谭红冰。原告郑郝与被告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2017年9月4日,原告郑郝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郝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郝负担。审判员 陈善文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 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