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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郭京华、贾春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京华,贾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858号申请执行人郭京华,男,汉族,2002年5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理人:郭某,系郭京华父亲。被执行人贾春梅,女,汉族,1982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207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春梅银行存款5550元。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袁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