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郭京华、贾春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京华,贾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858号申请执行人郭京华,男,汉族,2002年5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理人:郭某,系郭京华父亲。被执行人贾春梅,女,汉族,1982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207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春梅银行存款5550元。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袁冰冰 微信公众号“”